《中牟县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3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越来越重视,为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提升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便于工作中具体实施,特制定《中牟县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中牟县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共分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及标准、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终止救助、保障措施等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持有二代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遵纪守法,有康复、教育、就业等需求的残疾人。

(二)救助项目及标准

1.教育救助

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应届持证残疾人高中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教育救助:专科2000元,本科3000元;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持证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救助:专科1000元,本科2000元。

2.就业救助

为鼓励残疾人积极就业创业,对首次自主创业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金扶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视力残疾人,开办有按摩店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符合郑州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条件的,每人每年发放补助1000元。

3.康复救助

(1)对全县持有精神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救助。需长期服药的,给予购买基本治疗药品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800元(救助金额为扣除基本医疗报销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个人负担部分救助,超过800元的按 800元标准救助);需要住院治疗且累计住院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3000元(救助金额为扣除基本医疗报销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个人负担部分救助,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标准救助)。

(2)对持证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免费适配辅具分为:假肢、矫形器、低视力助视器、盲人辅助器具、助听器、各类肢体残疾类辅助器具、残疾儿童基本型辅助器具等残疾人各类辅具。

(三)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1.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残联审核。

3.县残联接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有关材料后,经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解释说明。

(四)终止救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救助:

1.户籍迁出本县或死亡的;

2.未按时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应当停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县残联要负责社会救助对象的核定、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审计。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申请社会救助的残疾人,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街道)、县残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中牟县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刘  超

联系方式:6212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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