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5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一、出台该文件的背景

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拓展发展空间保障工业用地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郑政〔2018〕44号)文件精神,盘活我县各产业集聚区存量工业用地,有效消除个别工业项目低效利用土地状况,全面提升各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序引导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拓展发展空间,满足工业用地需求,壮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办理工业项目的不动产交易和登记过程中,亟须进一步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行为,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拓展发展空间保障工业用地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郑政〔2018〕44号);

(四)《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修订版)。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不动产确权登记。

1.工业厂房建成后的房屋的首次登记。工业厂房建成后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一般以幢为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确需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及县科技工信局审核同意,县发展改革委(或项目备案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后,允许以层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外出售的标准化厂房分割到间的首次登记。对于规划施工图纸中有明确界址且现场有固定界限的标准化厂房确需分割登记的,间的建筑面积≥300㎡且单层建筑面积>600㎡。郑政〔2018〕44号文件实施前(2018年11月9日前)已建成的标准化工业厂房项目(具体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认定),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县科技工信局审核同意,县发展改革委(或项目备案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后,允许以间为单元办理房屋首次登记。郑政〔2018〕44号文件实施后(2018年11月9日后)建成的项目(具体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认定),由企业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办理现售备案证;

3.单个工业项目的分割登记。单个工业项目办理分割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分割和转移一并登记,且需提供受让方为省、市支持发展产业项目的相关文件。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层为不动产单元办理分割转移登记,并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

4.豫政〔2020〕32号文件实施前(2020年11月21日前),已按照幢、层、间为不动产单元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工业厂房的转移登记。豫政〔2020〕32号文件实施前(2020年11月21日前),已按照幢、层、间为不动产单元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工业厂房,建设单位通过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不动产交易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证载内容采用土地分摊的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5.豫政〔2020〕32号文件实施后(2020年11月21日后),对外出售的标准化厂房申请转移登记及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

(1)豫政〔2020〕32号文件实施后(2020年11月21日后),对外出售的标准化厂房依据首登信息进行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前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转让方需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预售或现售备案;‚标准化厂房必须是无抵押、无查封等无限制权力的状态;

(2)豫政〔2020〕32号文件实施后(2020年11月21日后),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办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所在园区管委会、县县科技工信局、县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经批准允许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涉及标准化厂房的按照独立使用幢、层等权属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的用途;涉及新型产业项目的,以共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共有面积确权;‚工业用地分割涉及标准化厂房和新型产业项目的按照豫政〔2020〕3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

6.文件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意见仅适用于工业厂房(具有居住、商业类用途、与工业生产用途不一致的房屋不适用于本意见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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