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4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中牟县自2016年8月26日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以来,登记机构实际操作中陆续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存在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经适房配建商业部分未办理商业用地手续、房屋越界超占和房地权属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

为妥善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信守承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我县将处理不动产登记领域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进行了汇总整合,政策的出台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地作用。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

5.《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

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18〕33号)。

三、主要内容

《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分九个部分:适用范围、处理原则、申请主体、关于土地权属确认和部分房屋登记问题的处置意见、补缴土地价款、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屋越界超占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有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主体。《意见》明确两点:一是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二是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分四种情况确定申请主体。

(二)关于土地权属确认和部分房屋登记问题的处置意见。《意见》按“能查询到权属来源文件的”“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地产”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土地权属确认办法。对《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分情况分类别为受让人办理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对铁路部门住宅小区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或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补缴土地价款。对土地价款补缴问题按时间阶段做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重点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意见》区分“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用地手续、已供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首登或首次转移登记、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业主已取得房屋产权申请转移登记”三种情况,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提出解决办法。

(五)关于房屋越界超占情况的处理意见。区分“首次登记、首次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对越界超占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首次登记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报告》中宗地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指标的,可直接办理登记。

涉及首次转移登记的,按越界超占的宗地不同情况,区分所跨宗地为“同一权利人、其他权利人、未登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同一权利人的,可直接办理;其他权利人的,原则上要征求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方可办理;对越界超占道路、绿地等未登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区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前、后两种情况,拟定了处理意见。

(六)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问题的处理。对于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地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

对房、地用途不一致,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屋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刘国胜

联系方式:6216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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