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的下列人员: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
2、持有毕业证书,5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3、持有《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的农民工。
4、符合上述1至3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合伙成员可分别申请。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可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
(二)反担保方式
1、一个行政机关或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两个财政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额度和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合伙创业贷款最高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贷款期限可自行选择,最高不超过3年,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二、初始创业(开业)补贴
为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和困难人员进行自主创业,对初始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工商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始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在本年度内进行申报。
(四)申报资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困难就业人员证明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
3、《就业创业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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