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12 发布机构: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内容划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早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天早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县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人民文化广场、新世纪广场;

(十一)零售点周边安全距离内;

(十二)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摔炮、擦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部分主要是明确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孙迎彬

联系方式:0371-62126662

主办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1号 邮编:4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