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11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筑牢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防线,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制定《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三、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内容划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县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1.围绕中牟县财政局、河南农业职业学院2个重点区域,在以下范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志:人文路以东、S225以西、万洪路以北、郑汴物流大道以南(包含本路段)区域内;商都大道、万洪路、郑开大道和G107、G310、S312、S314、S225两侧路段200米以内。

2.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牟山湿地公园、人民文化广场、新世纪广场、潘安园。

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3.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4.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不定向火箭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部分主要是明确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牟政通〔2020〕1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中牟县人民政府

解 读 人:李晨光

联系方式:0371-62126662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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