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省辖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目前,我县上轮的补偿标准是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于2020年公布实施,距今已超过5年,随着我县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此标准已不适应我县经济发展水平。
为保障全县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结合中牟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中牟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起草过程
本轮调整,综合考虑了全县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各类农产品、建(构)筑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结合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征求了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及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完成专家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由县政府印发公布。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共分7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青苗类补偿标准,粮食作物1650元/亩;经济作物1950元/亩;园艺作物(包括蔬菜、瓜类、草莓)5200元/亩。
(二)林木类补偿标准,共分乔木类、灌木类、药材类、花卉类、鲜切花、其他6类,主要按冠径、胸径区分同类补偿标准。
(三)果树类补偿标准,共分鲜果类、干果类、葡萄、花椒树、果树类苗圃5类,主要按产前期、初产期、盛果期、衰产期区分同类补偿标准。
(四)建筑物类补偿标准,共分居住类房屋(简易房、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非居住房屋(生产性用房、仓储用房)、地下室、简易棚4类,主要按用途和房屋结构区分同类补偿标准。
(五)构筑物类补偿标准,共分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类、温室大棚类、窖池类、坟墓、窖类等8类,主要按规格区分同类补偿标准。
(六)其他附着物类补偿标准,共分道路、管道类、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电力通讯线路、变压器等7类,主要按规格区分同类补偿标准。
(七)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过渡补助费310元/月/人,超过24个月,400元/月/人;搬家补助费2200元/户,一次性发放。
四、政策执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中牟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测算与支付,覆盖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征地项目。
(二)特殊情形处理
1.未涵盖补偿类型:对本标准附件中未明确的补偿类型,可参照相近类别补偿标准执行;无法参照的,由征收主体与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
2.禁止补偿情形: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确保征地工作公平公正推进。
3.补偿支付要求:补偿费用需足额、及时支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户指定账户,严禁截留、挪用、拖欠,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五、新旧政策核心差异
(一)政策依据差异
1.旧政策(2020年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已随郑州市新政策实施而废止。
2.新政策(2025年版):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为依据,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5〕113号)最新标准,结合中牟县实际情况,使政策衔接更紧密、更贴合区域发展现状。
(二)补偿标准差异
1.总体调整幅度:本轮标准较上轮平均增长4.7%,其中69项补偿标准实现上涨,34项保持持平,同步物价上涨与居民收入增长趋势,提升补偿保障力度。
2.重点类别变化
青苗类:明确统一粮食作物1650元/亩、经济作物1950元/亩、园艺作物5200元/亩的补偿标准,较旧政策更清晰,园艺作物补偿涨幅尤为明显,契合设施农业发展需求。
过渡与搬家补助:过渡补助费由旧政策固定标准调整为“基础标准+超期上浮”模式(310元/月/人,超24个月按400元/月/人),搬家补助费统一为2200元/户一次性发放,更贴合长期过渡安置实际需求。
新增补偿类型:将太阳能光伏板等新型附着物纳入“其他附着物类”补偿范围,填补旧政策空白,适应农村产业发展新变化。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中牟县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古慧军
联系方式:62160625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