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9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中牟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2002年郑州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意见和办法。郑州市市直单位及各区公务员已实行此项政策,为了落实上级要求,提高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医疗费用支付压力,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县委县政府要求尽快出台中牟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确定我县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经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社厅确定的,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3、没有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中牟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以编制部门文件及编制手续为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编制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二)医疗补助资金的筹措。1、根据我县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年力等情况,为了更好地同上级政策接轨,确定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2、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参照《中牟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的单位所需经费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3、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收不抵支时,先使用以前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累计结余,以前年度累计结余用完后仍有缺口的,由县财政补足或通过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的办法解决。4、属于财政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1、对公务员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补助5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在职职工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副县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县级及其以上(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8%;2、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种病、重症慢性病,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在职职工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副县级及其以上(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0%;3、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8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4、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要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由县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对医院结算。

     三、《办法》中的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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