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30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一、出台该文件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9〕9号)文件精神出台此文件。

二、关于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1.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7周岁(即在申请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救助条件

(1)具有中牟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好康复训练。

(3)持有第二代、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要求:

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脊膜膨出后遗症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救助内容

(1)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2.救助标准

(1)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费),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3)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平均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9000元/人/年,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包含重残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

将脑瘫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并探索逐步将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

(三)工作流程

1.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二代、三代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包含重残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孤儿的救助申请,以及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面确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县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质并依法登记,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康复机构规范,取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达到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面确定的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4.结算

在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面确定的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在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面确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与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面确定的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其中手术补助费用结算为手术住院结束后根据发票进行结算,辅助器具适配按照政府采购手续配发后按照发票进行结算,康复训练周期结束后按照发票进行结算(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按照结算票据和自愿康复救助放弃书进行结算)。

(四)资金保障

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在中央、省财政补助基础上,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配套,15—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资金中用于手术、康复训练的,由县定点康复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里面确定的康复机构按规定执行;救助资金中用于辅助器具适配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由县残联执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其工作经费,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其他相关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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