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扶持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1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办法》共四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

主要明确了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目的。

第二章 适用范围,共一条。

主要明确了申报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 扶持意见,共二十五条。

第六条,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明确了对通过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装备制造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的奖励标准。

第七条,支持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明确了对工业主导产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投资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比例。

第八条,引导制造业服务化发展。明确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和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进行奖励的标准。

第九条,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明确了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云”、电子商务及物联网示范平台(基地)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项目)和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标准。

第十条,支持融合发展平台建设。明确了对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的平台类项目的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十一条,支持创建各类试点示范。明确了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各类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上云。明确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和对中小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的补贴比例和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支持“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明确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试点)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对认定为国家“两化融合”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且总部注册地在中牟和对认定成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机构且总部注册地在中牟的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工业能效提升。明确了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省、市认定的节能产品和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认定的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的奖补比例和标准。

第十五条,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明确了对实施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成效明显的实体企业和对当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补助比例和标准。

第十六条,开展绩效综合评价。明确了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指标和目的。

第十七条,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明确了对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类和生物医药新品类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加快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明确了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和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的补贴比例和标准。

第十九条,加快标准质量和品牌创建。明确了对参与各级标准制定的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工业企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的,对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对获得“河南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对获得A级、AA级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产品的企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知名品牌示范区、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和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的奖励标准和奖励依据。

第二十条,鼓励采购地方名优产品(服务)。明确了对县内非政府项目建设单位采购目录中产品的补助比例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鼓励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明确了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年开票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50亿元企业的奖励标准;

明确了对首次入选工业制造业中国500强或在中国500强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5位及以上的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行业100强或在行业100强位次排名较上年前移5位及以上的企业和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奖励标准。

明确了企业对县级经济贡献部分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比例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明确了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县产业发展的相关国际认证、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和对建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补助比例和标准。

明确了对企业参加各级展销会、博览会,场地租赁费、布展费,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费用和对企业出口费用的补贴比例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明确了对上市企业和在县域内成功发行债券企业的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强化工业集约用地。

明确了对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和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当年度租赁费的补贴比例和标准;

明确了对新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高于标准水平30%以上,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对利用原有土地新建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业提升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五条,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明确了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

第二十六条,大力推进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二十七条,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强调了产业基金对我县产业的扶持作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强调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

第四章 附则,共四条。

主要明确了项目组织形式、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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