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适用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五、标准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1.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2.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5)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资质及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1.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1)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3.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目标,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4.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2)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3)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六、术语释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解读机构
中牟县财政局 预算科 62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