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解读《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9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使该项基金使用规范操作、高效运行,真正解决困难群体大病致贫、因病致贫的社会问题。依据《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牟政文〔2017〕215号),出台《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牟政文〔2017〕256号)本方案,(以下简称《通知》)。细化该基金使用具体操作步骤。

二、目的意义

目的解决全县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等特殊困难群体大病救助等问题,为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提供有益补充。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基本原则、救助范围及对象、救助标准、精准实施、工作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化运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与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专款专用。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代缴居民医保个人部分救助范围:

1、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具有中牟县户籍(不含托管区域)的75岁以上非离退休老年人(含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三)大病救助医疗保障的救助范围:

1.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无法脱贫者;

2.具有中牟县户籍(不含托管区域)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贫困需要住院治疗者;

3.具有中牟县户籍(不含托管区域)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个人负担治疗费用较高导致家庭困难者。

(四)救助标准

1、代缴居民医保个人部分标准:

按照县社保局的核定标准,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全县75岁以上非离退休老年人员(含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代缴居民医保个人部分。

2、大病救助医疗保障救助标准:

大病救助医疗保障基金针对救助对象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民政大病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进行救助。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救助设立起付线为3000元,个人负担部分在3000-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15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0元以上的按照90%的比例进行救助,不设封顶线。

(五)精准实施

代缴居民医保个人部分办理程序:

1、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扶贫办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人数及基本信息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及时提供给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接到以上信息提交至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核定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居民医保个人部分费用和标准,将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反馈至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依据县社保局提供相关数据将资金拨付至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代缴。

2、具有中牟县户籍(不含托管区域)的75岁以上非离退休老年人员(含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县公安局每年7月15日前,将全县75岁以上老年人数和基本信息(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及时提供给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接到以上信息提交至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提供并确定75岁以上非离退休老年人员(含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并核定以上人员的居民医保个人部分费用和标准,将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反馈至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依据县社保局提供相关数据将资金拨付至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代缴。

大病救助医疗保障基金救助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

具有中牟县户籍(不含托管区域)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填写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申请审批表;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查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在村务公示栏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至乡镇(街道)民政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大病救助的,由其单位出具调查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提供至县慈善总会〕

(6)属贫困老党员申请大病救助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县委组织部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属市级劳模申请大病救助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县总工会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属荣获三等功以上退伍军人、低保户、五保户、困境儿童申请大病救助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县民政局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属重度残疾人申请大病救助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由县残联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大病救助的,由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票据,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票据,民政大病救助报销票据,商业保险报销票据,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发票,原始发票被其他医保部门报销入账的,须由报销入账的部门出具发票复印件及报销数额(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

2.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自接到救助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情况属实,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民政所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将救助申请递交县慈善总会(逾期次月申报)。

3.县慈善总会接到以上救助申请,每月6日-15日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每月16日-20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4.县财政局具体负责依照项目实施进度,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5.县地税局接到县慈善总会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75岁以上非离退休老年人(含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居民医保个人部分费用资金,及时为以上人员居民医保个人部分予以代缴。

6.承担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保险公司,负责每月1日将上一个月大病报销人员名单和报销数额及时提供给县慈善总会。

7.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一事一议”会议研究决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为确保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的顺畅运行,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工作及各成员单位间沟通与协作。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把专项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明确职责

为提升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救助精准度及救助效率、效果,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提供相应数据和信息,确保救助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如因传递信息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作迟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宣传

为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对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救助工作的知晓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标语、宣传页、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多场次的扩大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政策,受益政策。

4、公开透明

为保证中牟县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公正、公平,县慈善总会要设立基金专账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定期在相关媒体公示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纪检、审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安全使用。

四、适用范围

中牟县户籍(不含托管区域)

五、标准

1、代缴居民医保个人部分救助标准:按照县社保局的核定标准,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全县75岁以上非离退休老年人员(含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代缴居民医保个人部分。

2、大病救助医疗保障的救助标准:大病救助医疗保障基金针对救助对象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民政大病救助等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进行救助。特殊群体医疗保障基金救助设立起付线为3000元,个人负担部分在3000-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15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0元以上的按照90%的比例进行救助,不设封顶线。

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中牟县慈善总会:万松涛  0371-853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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