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4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编制了《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二、起草政策法规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4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郑政办 〔2019〕20号)、《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牟政办明电〔2020〕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8条,对适用范围、各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总体要求等予以明确,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产权移交、质量保修期内保修、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内容。
(一)规划设计方面。1. 明确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布局规划等,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布局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2. 资源规划部门在供应住房建设用地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同时征集教育部门的意见,并将配建幼儿园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3. 出让完成后规划条件、配建指标、配建幼儿园的约束性条件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资源规划部门在发布出让公告时,须将住宅用地和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用地规划条件、配套幼儿园前置条件等内容予以公布。
(二)工程建设方面。1. 明确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要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2.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以及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产权移交方面。1. 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教育部门;2. 住房保障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移交清单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移交,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3. 资源规划、住建、税务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应协助工作。
(四)质量保修期内保修方面。明确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项及费用。
(五)法律责任方面。1. 明确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改正,资源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产权登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将依法认定的开发建设单位不良诚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2.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禁止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3. 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逾期未移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县住建局
解 读 人:王春辉
联系方式:1869732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