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 | 客运经营者 | 1.是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车辆及监控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和完善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客运车辆是否合规经营; 6.是否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好台账登记; 7.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是否规范:(1)是否制定车辆监控管理七项基本制度;(2)是否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3)是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4)是否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5)是否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并做好台账登记。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河南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五条 |
2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货运经营者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车辆档案、人员档案情况; 6.重型货车动态监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
3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客运站的监督检查 | 客运站经营者 | 1.是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对站务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3.是否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查堵、调度派车工作并进行登记; 4.是否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好台账登记; 5.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核查客车"安全带"配置以及"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播放落实,督促落实安全告知制度、驾驶员五不两确保安全宣誓制度,客运站釆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是否保存90天以上; 6.场站内是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合理划分标志线、设置标志牌,是否配备引导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
4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备案; 2.隹修企业从事的维修经楮业务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3.维修企业是否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4.维修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5.维修企业的配件釆购.使用是否登记台账; 6.维修企业是否建立维修档案; 7.维修企业是否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情况; 8.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丰,是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9.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情况; 10.维修企业是否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1.维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12.维修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并按公布信息收费; 13.维修企业是否按时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
5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文件; 2.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名单; 3.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各项制度文本(10项制度); 6.应急预案演练影像或图片资料; 7.安全例会纪要、签到簿、会议内容及声像或图片资料; 8.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0.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记录; 11.教练车配备副制动踏板和副后视镜; 12.教练车配备灭火器、三脚架等安全防护设施; 13.教练车车容车貌及车厢内侧前后风挡玻璃台物品搁置情况; 14.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复印件、教学车辆证; 15.教练车日常自检记录; 16.教练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17.教练员劳动合同(劳动协议); 18.教练员继续教育和脱岗培训记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第五条 |
6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责任目标; 2.按规定设置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及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5.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6.企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7.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组织员工学习,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档案; 8.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9.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仅限网约车)车辆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10.按规定执行车辆维护与检测制度,保持车里技术状况良好; 11.车载终端(含GPS)正常使用,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工作台帐记录在案; 12.车辆违章及处理情况; 13.定期对驾驶员作专题安全教育,做到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记录; 14.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15.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记录在案; 16.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和必备的应急物资; 17.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的现象,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帐。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峯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第四条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