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也就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预购人收取预订性质的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后,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