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5231/2017-00143
  • 中牟县人民政府
  • 卫生,体育,医疗,医疗卫生,应急
  • 2017-11-20
  • 2017-11-20
  • 通知
  • 牟政办〔2017〕60号
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中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在中牟县辖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和定义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一旦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程序及时上报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按本预案要求,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分级控制。

3.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4.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波及多个县(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其他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郑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郑州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其他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其他县(市)。

(3)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其他县(市)。

(4)一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发生在我县区域内,县政府和县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人数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卫生计生委、县公安局、县农委、县林业园林局、县畜牧中心、县教体局、县环保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二)职责

1.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人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本预案的落实,健全疾病信息报告体系,完善中牟县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发改、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会同公安部门建立120与110、119、122的互通联动机制。

2.县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教体局严格落实学校及托幼机构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课学生信息登记制度、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利用信息网络等手段,组织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点工作等。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4.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派出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110、119、122与120的互通联动机制。

5.县文广旅游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机制,正确引导和利用媒体,报道和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有关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6.县安监局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安全教育。

7.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的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8.县食药监局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9.县农委、县林业园林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如遇有可能造成重大事件的情况,要及时与县卫生计生委协调沟通。

10.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把卫生应急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将卫生应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三、信息报告

县卫生计生委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主管部门,分别指定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县卫生防疫站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覆盖城市和乡村的报告系统要科学完善,信息系统要畅通,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一)报告范围

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均需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1.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2.报告时限

(1)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3.报告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单位为基本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县卫生计生委确认后,县卫生防疫站及时进行信息报送。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与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预警级别和发布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进一步发展,并服从县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各医疗单位、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请示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

(三)应急反应终止

1.应急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事件处置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经专家组评估,符合终止响应的条件,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并宣布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分别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郑州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五、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中牟县卫生计生委制定、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1号 邮编:4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