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11581/2015-00038
  •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
  • 2015-12-25
  • 2015-12-25
未批先建
该单位在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建设的机动车检测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擅自投入施工建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建设的机动车检测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擅自投入施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牟)环限改〔2015〕第381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5年7月8日补办相关环评及审批手续。2015年7月15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至今仍未补办环评及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3、现场执法音像照片4张;4、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先告字[2015]第1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5]第14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 罚款伍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户    名: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2550013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1号 邮编:45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