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3440027/2015-00008
  • 中牟县人民政府
  • 污染,应急应对,应急措施
  • 2015-12-04
  • 2015-12-25
中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
转发《中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9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减轻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保部和市政府要求,当气象预报和专家研判可能出现较长时间、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情况时,按照上级指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应对工作,采取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目标要求

除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外,力争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力争空气质量更多时间控制在良好水平,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应急减排措施

在落实市政府应急减排措施和《郑州市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应急工作方案(试行)》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实行两级应急减排措施,重点在扬尘、燃煤、工业和机动车等方面采取严格的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启动时间和级别,由县大气办按照上级指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程序启动。

(一)Ⅱ级应急减排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因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1)全县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水务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伍发、於红太、罗振华、蒋新岭、冉章献、尚会军,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2)停止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牵头单位:县综合协调办、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马建峰、张伍发、於红太、罗振华、蒋新岭,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3)停止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一切土石方作业。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罗振华,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4)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吸尘、冲洗、洒水和保洁频次,严禁出现道路扬尘现象。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城区及园区道路)、交通局(城乡道路)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伍发、罗振华,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2.燃煤污染减排措施

(1)辖区内所有燃煤小锅炉全部停产或取缔。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兰  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2)县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炉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青年路、东风路、广惠街三个办事处 

责 任 人:蒋新岭,申永强、李军强、王林祥

3.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1)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

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信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海献、兰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兰  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3)加大工业企业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兰  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4)清理取缔“土小”企业(作坊)和非法燃煤小锅炉,对排查不到位、清理取缔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兰  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5)辖区内搅拌站做好物料堆场的“三防”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伍发,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4.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1)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牵头单位:县事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责 任 人:张胜勇,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行政正职

(2)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一律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兰  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3)加大执法力度,禁止黄标车在限行区通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责 任 人:朱则军

(4)严格机动车通行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外,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和过境货运车主城区限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综合执法局

责 任 人:朱则军、蒋新岭

(5)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严禁老旧公交上路营运。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责 任 人:罗振华

5.其它减排措施

严禁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农机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王丰斌、朱则军、蒋新岭,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二)Ⅰ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因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全县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停工。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水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伍发、罗振华、蒋新岭、冉章献,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按照应急减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以上。

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信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海献、兰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3.辖区内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段文周,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4.全县禁止喷涂、喷漆施工作业。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兰  伟,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5.辖区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蒋新岭,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6.全县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停止施工作业。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责 任 人:张伍发,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各管委会主管副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减排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列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项目和管控清单,并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预定目标。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要上报县大气办备案。

各专项治理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导落实。县大气办负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同时日常开展督查、巡查工作;县环保局加强环保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县质监局、商务局负责商品煤煤质监管和油品质量监管;县科技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及限产监管;县建设局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监管,负责城区及园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乡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县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淘汰和机动车以及道路车辆区域限行等工作;县农机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研判,协同做好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二)加强预测预报,实施联防联控。县大气办根据市大气办空气质量会商要求,及时召开专项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提高应急应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精准性,统一标准、统一执法、统一行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影响得到有效削减。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查问责。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督导督查,重点检查施工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各单位要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对应急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启动应急应对减排措施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发现环境违法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对未按管控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工停产措施的,要立即依法强制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停运治污设施或私设暗管偷排直排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突出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要约谈各乡镇、街道负责同志。

(四)加大宣传力度,公众共同参与。要加强舆论正面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工作支持,引导企业自觉采取更积极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引导公众理解并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倡导公众践行公交出行、节约能源、拒绝食用露天烧烤等绿色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从12月6日起,每日17时前将本单位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县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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