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6664/2013-00001
  • 中牟县人民政府
  • 自然灾害,救助
  • 2013-09-22
  • 2015-12-24
  • 通知
  • 牟政办〔2013〕49号
中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规范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2日


中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规范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县救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教体局、科技工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委、卫生局、人社局、林业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统计局、安监局、商务局、粮食局、地税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黄河河务局、郑州供电公司中牟分公司、红十字会。 
  2.2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县的减灾活动。 
  (3)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4)审议批准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援措施。 
  (2)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3)完成县救灾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和灾后重建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监督,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克扣、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支出预算,并根据县民政局申请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环境险源进行检测、监控。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尽可能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县建设、房管、规划部门: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干线公路上的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统计,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助打捞工作。
  县黄河河务局:负责编制县防御黄河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黄河滩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工作。 
  县农委: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调查;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县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县人社局: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县审计局:对救灾资金物资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促进救灾资金物资及时到位、有效使用。 
  县地税局:指导并落实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联系相关媒体,收集灾区受灾和抢险救灾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和报道,对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人物的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县统计局:提供统计制度范围内相关数据,对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统计支撑。 
  县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检测。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流动检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配合市人民政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协调邮电、电力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安监局:做好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抢险救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商场、超市的应急食品、饮用水、雨鞋、雨伞等物资的供应,配合相关单位搞好市场供应。 
  县电力、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县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制度,合理确定相关资金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向灾区人民群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受灾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发挥消防部队车辆器材等装备优势,对受灾地区进行抽水排涝、搜救或打捞被困人员以及处置其它次生灾害事故。 
  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协调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县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县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2  人力资源保障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情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乡(镇、街道)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社会组织,并依托公安、消防以及其他专业队伍成立专业救援队伍,在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到诸灾种资源共享。 
  3.3  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要通过预备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形成县、乡(镇、街道)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制度,合理确定相关资金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资金和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  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人防办、科技工信局要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操场、广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以便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5  科技保障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民政、国土、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生产、林业、地震、气象、测绘、黄河河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加快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6  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乡(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红十字会要进入社区,组织群众开展卫生救护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民众避灾自救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工信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委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黄河河务局的黄河洪峰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报。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特重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县民政局的同时,可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上午8时前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每日上午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在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要在3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2日内审核、汇总乡(镇、街道)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气象、水务、黄河河务、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领导、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救灾工作领导组设定“一、二、三”由高至低的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分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一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等于或大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等于或大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等于或大于2800间; 
  (四)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分管副县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与市减灾委的联系。及时将灾情报市减灾委,并请示相关事宜,争取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的支持。 
  (2)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以县政府名义向市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及道路损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县发展改革委、农委、商务局、粮食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技工信局做好应急通信的保障工作。县城乡建设局和县房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民救助、伤病员救治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500间,小于1000间; 
  (四)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10%。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加强与市减灾委的联系。及时将灾情报市减灾委,并请示相关事宜,争取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的支持。 
  (2)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带队、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及道路损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6)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接收捐赠款物数量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7)灾情稳定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 
  6.3  三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2人,小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0.3万人,小于0.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300间,小于500间;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 
  6.3.3  应急措施 
  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及道路损毁工程的修复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报告县救灾工作领导组组长。 
  6.4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县救灾工作领导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受灾的乡(镇、街道)政府或其救灾工作领导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5  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和上报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在每年10月10日前汇总并上报市民政局。以县政府或县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县财政局、民政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7.3.2  乡(镇、街道)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各乡(镇、街道)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下发。 
  7.3.3 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在20户以上的,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值班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等级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要确保通信畅通,做到灾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协调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乡(镇、街道)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演练 
  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协同县救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预案组织本系统的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4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救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政府的救灾工作领导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牟县破坏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牟政〔200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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