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县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建议,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行政执法(除行政处罚)的事务性工作。
(二)参与拟订全县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置条件的出具工作。
(三)承担全县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参与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经纪、价格评估、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审查报批、经纪机构备案和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全县房屋交易、房屋产权管理、房屋楼盘表管理、房屋面积测绘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承担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参与拟订住房制度改革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定期公布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租金的指导价格;承担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直管公房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七)参与拟订全县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县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八)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项目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及动态监管的事务性工作;参与推进全县住宅产业化工作。
(九)承担全县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县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核算、退还等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十)承担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县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和城市房屋防汛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县危险房屋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编制全县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的事务性工作。
(十二)完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