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诉称其于1989年8月到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子公司从事冷库安装、维修工作,2006年12月企业破产重整,2007年12月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月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2008年至2016年被申请人与其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6月30日,合同期满,被申请人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余万元。
经审查立案后,仲裁员本着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坚持“调解为主、裁判为辅”的原则,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调解意向,最终在2017年2月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双方均予以签收。
仲裁科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