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诉称其于2014年12月8日通过招聘到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上班,月工资为4000元,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证人证言、考勤表、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申请人无证据提交。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023.01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科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