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诉称其于2016年7月到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在工作中被砂轮打伤眼睛。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申请人辩称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承包协议等证据。经本委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2016年7月至8月其公司全体职工的考勤表、工资表。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科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