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某诉称其于2016年9月到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负责的工地上从事刷漆工作,同年10月,申请人在刷漆过程中被滑落的钢柱砸中脚面,被送到中牟县官渡镇卫生院检查,后转至宜阳县中医院治疗,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9月至10月的工资。
经审查立案后,仲裁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开庭审理,组织双方质证并安排辩论。申请人于庭后以其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科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