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677953/2025-00044
  • 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大建议,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2025-07-22
  • 2025-12-09
关于“健全和完善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健全和完善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风险保障体系政策依据

2018年10月施行的国务院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2020年9月施行的省政府令《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与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既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相关法规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受理范围与职责,若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也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自相关政策颁布以来,我委高度重视,不仅充分利用各类大众媒体传播途径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医疗意外险的认知度,还专门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学习培训,让医护人员深入了解医疗意外险的重要性与相关内容。同时,向就医群众作重点宣传,方便患者及时了解医疗意外险信息。

二、我县实际处理情况

我委主要职责在于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力保障医疗安全与质量。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我委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迅速对涉事医疗机构和人员开展深入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鼓励医患双方首先尝试自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金额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患者或家属可向我委相关科室申请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若通过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向郑州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委通过多种形式,明确要求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为开展患者医疗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入医院提供便利,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以确保保险业务人员能够及时与有需求的患者进行对接。目前,我县部分医疗机构,如万滩镇卫生院、刁家乡卫生院、广惠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已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一些医疗纠纷案例中,医疗意外险发挥了积极作用,较为圆满地解决了纠纷,有效缓解了医患矛盾。然而,整体而言,我县医疗意外险的推进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推进情况尚不理想。一方面,部分医院对医疗意外险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在化解医疗纠纷、减轻患者负担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导致在推广过程中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个别单位存在顾虑,担心在推行医疗意外险过程中涉及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从而不敢大胆推动此项工作。

三、下一步计划

针对当前情况,我委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等多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确保诊疗连续性,对疑难病例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建立抢救流程和绿色通道。对手术患者严格按照术前、术中、术后三方(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核对患者信息、手术部位等,防止差错。规范病历书写、修改、保存流程,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可追溯,电子病历需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定期进行信息系统安全评估与维护,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我委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全力推动医疗意外险在各级医疗机构的普及。首先,让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示范引领作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加大对政策的学习,加深其对医疗意外险的理解,明确工作要求与目标。同时,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作,优化业务流程,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在推广过程中,持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以及患者对医疗意外险的认知度与接受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切实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持续努力,不断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推进医疗意外险普及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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