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江苏大彭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4日,对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的永福街道路改造工程(学苑路-滨河路)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永福街道路改造工程(学苑路-滨河路)位于县城西部,工程主要内容:道路改造、拆除路面、道路照明等。工程合同价:7202374.00元。建设单位: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永福街道路改造工程(学苑路-滨河路)结算价6365182.33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江苏大彭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苏彭审〔2016〕第1261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中牟县永福街道路改造工程(学苑路-滨河路)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213529.26元。
经审计,中牟县永福街道路改造工程(学苑路-滨河路)送审金额6578711.59元,审定金额6365182.33元,审减金额213529.26元。
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江苏大彭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苏彭审〔2016〕第1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