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4984/2016-00083
  • 中牟县审计局
  • 审计
  • 2016-12-21
  • 2016-12-21
  • 报告
  • 牟审投报〔2016〕103号
中牟县审计局关于郑庵镇派出所改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7日至12月20日,对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郑庵镇派出所改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郑庵镇派出所改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位于郑郑庵镇派出所。主要工程内容:郑庵镇派出所办公楼室内装饰、前排老办公楼室内装饰、院区地坪施工等项目。项目合同价:1836396.65元,变更签证181840.24元,送审金额:2003696.69元。工程建设单位: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郑庵镇派出所改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结算价1864328.68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审核字〔2016〕第02432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提供的郑庵镇派出所改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项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139368.01元。经审计,中牟县郑庵镇派出所改造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送审结算价2003696.69元,审定1864328.68元,审减139368.01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139368.01元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书(审核字〔2016〕第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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