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北京中京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2日至9月6日,对中牟县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污水处理)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县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污水处理)位于郑庵镇福山社区,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隔栅渠及调节池工程、接触氧化池工程、沉淀池工程、消毒池及污泥池等工程。项目合同价:2162637.80元。施工单位:河南省大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污水处理)工程结算价2086957.07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北京中京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京华咨字〔2016〕第353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关于县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污水处理)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208821.88元。经审计,中牟县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污水处理)送审金额2295778.95元,审定金额2086957.07元,审减金额208821.88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208821.88元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北京中京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京华咨字〔2016〕第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