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0日至6月29日对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中牟县刘集镇绿博一号A地块和G地块智能充电系统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县刘集镇一号社区A地块和G地块。新建非机动车钢结构充电棚A地块7个、B地块12个,棚宽3.5米,棚总长度为312.68米。其中A地块:3个长17.5米、宽3.5米,3个长15米、宽3.5米,1个长7.5米、宽3.5米;B地块:1个长19米、宽3.5米,1个长19.2米、宽3.5米,1个长10.316米、宽3.5米,2个长12.5米、宽3.5米,1个长14.8米、宽3.5米,1个长12.816米、宽3.5米,2个长22.816米、宽3.5米,1个长25.316米、宽3.5米,2个长17.8米、宽3.5米。
(二)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委托招标代理人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日期:2018年12月27日,合同价款:1373865.08元。
(三)工程其他相关情况
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1月9日 ,实际竣工日期:2019年2月20日。
工程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鑫东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郑州兰盾电子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刘集镇绿博一号A地块和G地块智能充电系统项目工程结算价1284924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普迈(豫)〔2020〕结第024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中牟县刘集镇绿博一号A地块和G地块智能充电系统项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该项目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和有关预算定额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但存在多计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款49998.36元。
经审计,中牟县刘集镇绿博一号A地块和G地块智能充电系统项目送审结算价1334922.36元,审定1284924元,审减49998.36元,审减率为3.75%。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和《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及其配套执行的文件。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中牟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