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建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1月29日,对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比克电池厂区道路工程(BT)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比克电池厂区道路工程(BT)建设项目位于中牟县汽车工业园比克电池厂区内,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厂区道路、雨水、给排水等工程。合同价款为9882647.21元。该项目建设单位: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省华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比克电池厂区道路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金额9882647.21元,送审结算金额为9663625.76元,审定结算金额为7655195.99元,审减金额为2008429.77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河南建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建达咨字[2016]第017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比克电池厂区道路工程(BT)建设项目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2008429.77元。经审计,比克电池厂区道路工程(BT)建设项目送审结算价9663625.76元,审定7655195.99元,审减2008429.77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2008429.77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达造咨[2016]第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