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4984/2016-00025
  • 中牟县审计局
  • 结算
  • 2016-02-18
  • 2016-02-26
  • 报告
  • 牟审投报〔2016〕8号
中牟县审计局关于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一、二标段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8日至1月29日,对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一、二标段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一、二标段位于中牟县郑州汽车城汽车服务业博览园风云路与和中兴路交汇处,建筑层数:地上1层;建筑高度:8.600m;建筑结构形式:轻型门式钢刚架(72.4MX253.4M),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本工程主要内容为钢结构厂房部分。基础形式为独立基础加条形基础。标高±0.000以下采用MU10烧结实心页岩砖,M5.0用水泥砂浆砌筑;外墙:标高±0.000~1.000之间采用墙体材料为非粘土烧结砖墙,墙体厚度240,M5.0混合砂浆砌筑。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B级,标高±1.000以上部分为钢结构。合同价款为一标段15099880.61元、二标段15108576.69元。根据中牟汽车工业管理委员会文件《中牟汽车工业园管委会关于比克电池厂一号厂房、二号厂房项目签证问题的报告》(牟车管〔2015〕134号)精神,设计变更和少算漏算部分已批复。该项目建设单位: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元森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合同金额15099880.61元,送审结算金额为16609317.52元(其中,含门窗变更的图纸范围内少算漏算部分为16458240.68元,签证部分为151076.84元),审定结算金额为16018280.66元(其中,含门窗变更的图纸范围内少算漏算部分为15918080.36,签证部分为100200.30元),审减金额为591036.86元。

经审计,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合同金额15108576.69元,送审结算金额为16600293.35元(其中,含门窗变更的图纸范围内少算漏算部分为16421888.15元,签证部分为178405.2元),审定结算金额为16044218.43元(其中,含门窗变更的图纸范围内少算漏算部分为15923820.94元,签证部分为120397.49元),审减金额为556074.92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查书(审核字[2016]第0025-1号、0025-2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一、二标段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1147111.78元。经审计,比克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审减591036.86元;二标段审减556074.92元,合计审减1147111.78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1147111.78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字[2016]第0025-1号、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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