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
现将《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日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环境,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结合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现将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能够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意识,对于发挥示范作用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带动全县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加快我县食品流通监管模式创新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局《郑州市百家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坚持采取巩固与创新相结合,规范与推广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有效推进,促进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水平。截至2017年8月底,实现全县建设50家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工作目标。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各基层所目标任务。各基层所创建目标任务见附件1。
三、组织机构
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店考评活动领导小组,由马爱国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各基层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监管科。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初选阶段:现在至2016年5月31日,由各基层所初步筛选,对辖区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经营户的经营地址(门牌号)、姓名、联系方式、证照情况、台帐建立情况等。 5月25日前将初选食品经营户信息上报食品流通监管科。
(二)申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由各基层所统计申报辖区内拟评选的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户,并于5月31日前将申报表上报食品流通监管科。
(三)评定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由考评活动领导小组将对申报评选示范店的食品经营户分批次开展考核验收,择优选择示范单位。
(四)认定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经评选合格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将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后统一组织发放“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志牌。同时,择优向市局推荐参与“郑州市百家食品安全示范店”评选。
五、工作标准
(一)统一规范。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管理实行“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称谓,经考核确定的食品经营示范店,其称谓统一规范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二是统一标识。“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标志、样式由县局统一制定。三是统一承诺。“食品安全示范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管理制定完善,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四是统一公示。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开承诺、食品安全员信息、12331监管电话。
(二)动态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对已评定的单位复查一次,对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状态的取消其示范店资格;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叫停,同时对新申报的单位进行评定,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是推进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是适应我县食品安全发展新形势的迫切需要。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为服务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程序,分类指导。要严格坚持标准和程序,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专档,明确专人负责,帮助、指导、监督经营者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自律,不断改善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管,确保规范。对于确定为示范店的食品经营单位,可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案件查办和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示范店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不能保持示范作用的,取消其资格,并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增加日常监督监管的频次。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者的监管,及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意识。
(四)扩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推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鼓励食品经营单位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