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乡“3·11”非法生产装置燃爆事故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7〕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省局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