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
《中牟县粮食局关于中牟县香宇植物油有限公司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牟粮【2016】41号)收悉,根据县领导批示精神,经查阅相关资料,认为粮食局提出的“收回土地,重新依法拍卖”处理意见不可行,原因如下:
(一)若“收回土地,重新依法拍卖”属甲方违约。按照《土地转让合同书》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甲方违约赔偿乙方已付转让金额20%的违约金。
(二)合同签订后,法全恩于2011年8月底前缴清1500万元土地转让款,如重新收回土地,需支付法全恩1500万元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双方很难就资金占用费金额多少达成一致意见。
(三)2012年5月政府拆迁时,占用合同标的3509.51㎡土地,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已将1077420元的土地补偿款赔付给法全恩。(后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报告表)
鉴于上述情况,县国资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国资局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了《关于纠正中牟县粮食局违规处置中牟县香宇植物油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请示》(牟国资【2012】6号),该请示已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待县政府批复后,由县粮食局牵头,组织落实。
二、针对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中牟县香宇植物油有限公司保留的2%的股份”,由县粮食局牵头,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取评估价与协议价两者最高者,由法全恩上缴县财政,县纪委、县国土局、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中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