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快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市局制定的《郑州市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全县所有集中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管理作用,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局决定成立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领导小组,局长马爱国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基层所副所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监管科。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要严格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义务。
1.保证市场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生、熟食、肉类、鲜活农产品有明显区间隔离。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员,并组织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负责落实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突发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等。
4.自觉服从监管部门监管,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填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附件1),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集中交易市场相关信息。
5.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按照《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附件2)格式内容,填写入场经营者信息,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鼓励市场开办者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6.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7.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填写《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附件3),对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公示以下信息:
(1)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市场开办方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测信息、监管信息;
(3)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4)行政监管人员信息及投诉举报电话;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同时,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标识,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9.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附件4),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销售。
10.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应根据种类、数量和风险等级确定检测频次。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认真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附件5),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11.集中交易市场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具体格式内容可参照《河南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凭证格式》(附件6)。市场开办者可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适当增加项目。鼓励市场开办者使用信息化方式实现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但电子凭证要包含以上全部信息。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凭证,可作为下一级市场、零售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其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的购货凭证。
12.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3. 对冷库贮存(代贮)产品查验并记录保存进货渠道、合格性证明文件,对冷冻冷藏产品依据条件和要求设置温湿度参数,做好记录。
14.《办法》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集中交易市场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1.报告和公示经营信息。销售者应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产品信息。
2.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保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环境要求、品种、数量相适应。
3.不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提供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保存相关凭证。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5.使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和保存销售凭证。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6.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7.建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于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应当认真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并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8.《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安排
推进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工作,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完成,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1日—11月10日)
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按照《办法》要求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对行政区域内集中交易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集中交易市场详实信息并及时上报,根据集中交易市场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
(二)贯彻落实阶段(2016年11月10日—2017年3月20日)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推进方案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督促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同时全面启用相关文本格式。请有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所11月15日前上报名单作为本单位推进工作试点市场。
(三)集中规范阶段(2017年3月21日—9月20日)
县局将成立督导组,通过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推进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全县食品药品监管所要认真开展集中交易市场集中规范行动,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对照《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罚,限期整改。请各基层所于7月28日前,将推进工作阶段性情况总结上报至食品流通监管科,9月20日前对本单位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连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送县局。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9月21-10月20日)
县局将强化对《办法》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人员对各基层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依法监管。各基层所要高度重视,把推进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和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重要抓手,一手抓集中交易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及时纠正和处理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及时责令改正,严重违法行为应严惩重处。
(二) 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各基层所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工作精神,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充分宣传《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认真研判进展情况,不断总结贴合实际的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要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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