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5529845/2016-00172
  •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通知
  • 2016-10-13
  • 2016-10-13
  • 通知
  • 牟食药监〔2016〕88号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5〕45号)和《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郑食药监电〔201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现就加强我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范围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一般、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食物中毒事件;

(三)一般、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较大及以上级别化妆品安全事件;

(五)其他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敏感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参考《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0、附件11。相关法律法规、总局有关规定关于分级标准作出调整的,以调整后为准。

二、信息报送的程序、形式和内容

(一)报送时限和程序。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在获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30分钟内报告局应急管理科;重特大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电话报告一般不超过5分钟,书面报告不超过20分钟。局机关相关科室(队、所)在获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局应急管理科通报。初次报告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直至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事件的,事发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局机关相关科室(队、所)应于每日12时前向局应急管理科报告或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初报格式见附件1,续报格式见附件2。

(二)报送形式。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局应急管理科报送。各基层监管所、各相关科室(队、所)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三)报送内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论”的原则报送。首报要简化研判和审核程序,确保信息快速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单位)、事件类别、可能危害或影响等四要素。续报要确保信息全面准确上报,可以对首报进行补充和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处置措施、调查情况、原因分析、发展趋势等。终报应当按规定对事件进行总结评估,提交事件最终调查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等。

(四)定期统计。各科室(队、所)和基层监管所应按照事故事件分级标准,及时统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食物中毒事件、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数量,于每月1日前向应急管理科报告上月本地区月度统计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报告上一季度本地区季度统计信息,于每年1月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年度统计信息。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表格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食物中毒情况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表格式分别见附件6、附件7、附件8。

三、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责任人。要增强敏感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紧急重要事项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切实做好信息跟踪搜集、分析整理和研判预警,确保信息报送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措施,提高质量。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有效沟通共享机制,确保应急联络24小时畅通,共同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要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强化苗头性、针对性、预警性信息的监测、搜集、报告,努力先行一步发现敏感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

(三)完善机制,履职尽责。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基层监管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相关工作责任制度,局应急领导小组将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督查考评,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或在信息报送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凡是上级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获悉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并电话质询导致“信息回流”的,或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炒作已形成舆论热点,但事发地和相关责任单位仍未报送信息的,一律视为漏报。

 联 系 人:马五彩  张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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