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5529845/2016-00066
  •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工作信息
  • 2016-06-16
  • 2016-06-16
  • 通知
  • 牟食药监〔2016〕52号
  • 2016-06-16
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并记录企业有关食品安全及监督管理信息的文件档案。

局生产监管科负责组织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及小作坊档案的建立,对本部门掌握的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记入食品安全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提供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内容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变更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利税总额。

2.生产许可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及有效期、许可产品类别及明细、生产许可证换发、变更情况。

3.产品信息。产品品种、执行标准、标签信息。

4.企业生产许可情况信息。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 人员情况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图、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审查计划表、审查记录表、审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业政策批文,饮料企业的洁净厂房检验报告等。

5.社会评价情况。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情况或行业协会的评价等

6.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等材料;

7.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停产、恢复生产情况信息等。

(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内容

1.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材料(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检查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核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置结果,企业整改情况。

2.监督抽检信息。企业每年接受的监督抽检情况的信息(记录抽检情况通报情况或检验报告)、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含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报告、产品复检情况、整改验收情况)。

3.风险监测信息。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

4.违法行为查处信息。违法违规类型,违法时间、地点,违法内容,处理结果等情况。

5.食品召回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食品种类、召回日期、召回报告、处理情况等。

6.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7.部门通报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负面信息。

8.约谈信息。约谈原因、参加约谈的人员及约谈内容等信息。

9.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三)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监督信息内容

⒈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名称、数量、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⒉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⒊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⒋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

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配备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将信用档案记录、维护、管理和使用纳入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应当建立各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明确信息记录的工作流程和信息记录核准工作规范,确保信用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归档及时。建立信用档案要实事求是,信用档案内容要按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记录各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应当登记记录人姓名和记录时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更和撤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采用纸质记录的同时,应实施电子信息化记录管理。

四、信用档案的应用

(一)省、市和局生产监管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全部或部分内容。调阅要严格遵守建档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

(二)局生产监管科可以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上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和调整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重点内容、频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三)局生产监管科、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可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需要,是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完善本辖区企业信用档案。

2.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明确和落实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的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及时性、有效性。要做到有机构、有专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确保建档工作的连续性,力争9月15日前全面建立完成。

3.加强督促。局将对各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将此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食药监所要做好各辖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督查、检查工作,确保全县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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