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11688/2015-00189
  •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
  • 综合,档案
  • 2015-07-02
  • 2015-12-29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局业务科室(二级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业务卷宗。

第三条  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保管原则。我局按上级的要求设立档案室,配备有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局党委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应按其内容和载体不同进行科学分类。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并具有稳定性。

第五条  档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形成的各种业务卷宗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所移交归档的各类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档案人员要遵纪守法,热爱档案工作,掌握钻研档案管理业务和建设业务,负责拟订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设兼职档案管理员,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按时做好本单位的归档工作,同时,接收局档案管理办公室的督促、检查、指导,形成我局比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网络和制度。

第七条  需归档的业务卷宗范围。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卷宗;

(二)行政处罚的执法卷宗;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宗;

(四)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卷宗;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卷宗;

(六)工程招标备案卷宗;

(七)技术科、项目管理科涉及工程建设相关卷宗;

(八)国有房屋征收档案卷宗。

(九)其它具有使用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其它不需归档的卷宗材料,由各科室(二级机构)自行保存。

第八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限。每季度第一周各科室(二级机构)将上一季度各类城建档案整理完毕后由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字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档案室出具移交清单。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配备温湿度计、吸尘器和电脑等,并有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要基本达到温度、湿度适中,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对档案库房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保证设施完善,发现破损或字迹失真的应及时一修复和抢救。

第十条  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库存档案,借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填写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交由档案室负责人校核、盖章后方可借阅。外单位来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局长批准。

二、复制绝密文件须经原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文件或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须经局长批准。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借阅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按借阅时限及时归还。借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档案室会同有关科室(二级机构),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填写销毁档案清册,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销毁清册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二条  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档案室保存十年后按有关规定向县级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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